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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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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2款是这样规定的:“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办案单位不得中断对案件的继续侦查,检察院不得中继对案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中继对案件的审理。如果在侦查或者审查期间,发现案件有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