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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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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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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本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直接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既无法实现现实利益又可能得不到期待利益,从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既是一种负履行的责任,又是一种负赔偿的责任。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