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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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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辩护词

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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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复核辩护词

关于死缓复核辩护词的解答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王钊锦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和本所指派,担任本案朱承科的辩护人。本律师在已掌握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主观动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本案中虽然已经出现了受害人左祖红死亡的后果,但不能理所当然的推定被告的犯罪动机就是故意杀人。

首先被告当庭表示了他并不想杀死受害人,他去找受害人的直接目的只是希望受害人能给他一个说法,为什么要打他父亲。

其次被告买匕首的动机也是基于身型差距惧怕打不过受害人,同时为了壮胆才买了一把匕首,并没有形成要借此匕首杀死对方的明确动机。

再 次被告在挥舞匕首刺杀受害人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刺中心包、心脏等要害部位刺中后是否会导致其死亡在当时紧张的殴打气氛下,被告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些问 题,唯一所想的仅是要反抗对方的攻击,不要让自己占下风。同时被告对受害人的最终死亡状态,心态上既不是积极主动的追求,也不是无所谓的放任发生。他的目 的通俗的讲只是想用一定的身体伤害来教训对方。这种心态只是一种伤害行为的故意,而不是杀害行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