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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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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诉讼管辖法院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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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法院如何管辖


受理代位权案件之法院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之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我们认为不妥,应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宜。因为被代位人为债务人而非次债务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以前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有以下便利: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便于债权人明确管辖之法院;若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应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若债权人代位权不成立,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成立,则便于法院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务纠纷。

以上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权利的解答。通俗来说,代位权就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归还债务的一种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手段,是纯粹的财产权利,并且是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还清债务的时候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