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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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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财产保全
法院财产保全
一、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了,则保全解除;二、若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则保全期限由法院来决定,但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法院可以自行或依申请人的申请对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四、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