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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采取留置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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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采取留置监视居住

劳动监察机构其实主要就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般在是设立在区县的,市一级的往往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很明显,这些劳动监察机构主要就是在劳动方面进行保障、监督的。当然,对于一些劳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另外,遇到了劳动争议、纠纷,也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大队来进行处理。这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同的两个机构,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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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见,凡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种情况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中随意选用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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