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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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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诉讼代表人应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综上所述,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的中止裁定书应如何下达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只是行使代表权力,对于法定代表人死亡的情况,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执行裁决,因此,并不需要下达中止裁定书,一般法院会休庭待重新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再进行诉讼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