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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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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罪名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危险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所谓具体危险犯,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

比如说放火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就已经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我们国家每一个犯罪行为他都有侵害的特定的法益存在,否则的话也不会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了,但是有些犯罪要想构成的话,必须要有实害的结果,而有些犯罪的话,只需要产生了一定的危险程度就可以了,所以是需要看他们所侵害到的关系的重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