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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院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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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院管辖权争议
刑事法院管辖权争议有哪些内容?
根据规定刑事法院管辖权争议标准如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