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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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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开庭程序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产生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而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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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

关于“劳动争议开庭程序”的相关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