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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前置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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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复议前置是否适用
工伤认定复议前置是否适用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采用的是复议前置。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在《办法》与《条例》就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应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国务院《条例》效力强于部门规章,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复议前置来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