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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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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调解原则: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自愿、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  调解一般应当双方自愿同意。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1、调解内容不受诉讼请求限制,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应予准许。但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5、自愿的话还可以把法院对未调解部分的处理写入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并记入调解书。  6、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  7、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