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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动合同和兼职劳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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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动合同和兼职劳务合同的区别
兼职劳动合同和兼职劳务合同的区别

1、兼职劳动合同。一是合同性质:用来确定的是劳动关系;二是合同目的: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三是合同主体: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四是法律关系: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五是责任主体: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六是支付报酬形式:工资,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七是单位义务: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八是劳动条件: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九是解除合同形式:履行法律程序;十是法律适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十一争议处理:有劳动仲裁和法院。


2、兼职劳务合同。一是合同性质:用来确定的是提供服务和劳务关系;二是合同目的:以提供服务和劳务为目的;三是合同主体: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四是法律关系: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五是责任主体: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六是支付报酬形式: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七是单位义务: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八是劳动条件:单位并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九是解除合同形式: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十是适用法律:适用于民法典;十一是争议处理:法院可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