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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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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缔约过失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1)缔约过失行为违反的是前契约义务而非合同义务;(2)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缔约对方的信赖利益而非合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在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失主要表现为一种费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补偿,但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如利润损失),这些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3)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损害赔偿之债。一方必须给对方造成损失,才应负担缔约过失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简称:"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简称"订约欺诈");(3)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简称"侵犯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