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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什么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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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什么情况下退还现金价值,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以及保险合同自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复效而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根据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以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发生保险事故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也应当返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3.此外,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