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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可以直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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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可以直接拘传
可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首先,在我国是不允许无条件传唤嫌疑人的。其次,在传唤之后一般情况下时间不能持续12个小时。但如果案件情况复杂、重大,之后可能会对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此时的持续传唤的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不能以连续传唤为非法拘禁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