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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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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3、前项社保费用以外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