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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司法单位证件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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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司法单位证件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搜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司法单位证件罪的界限是什么
⒈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单位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⒉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单位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单位证件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