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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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