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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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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起始
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如何算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