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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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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第1款
我国《刑法》第17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二被告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杀人要坐牢的问题上问的是不完全的,因为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也是分为两个阶段的。对于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可以负有完全刑事责任的了,所以说对于十六岁是可以坐牢的,但是十六岁一下是不可以负有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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