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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交易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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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交易申报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类型有哪些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1]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从此可见,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只要符合证券公司资质标准,都可以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个人无需亲自跑银行申请贷款,只需通过证券公司从中操作即可,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只是申办这种业务需要的资料比较多,需要投资者耐心准备,能提供原件的就尽量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