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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出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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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主要归责原则。“整个大陆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过错作为合同责任条件的一般原则。”虽然“在普通法国家,过错并不是构成合同责任的必要因素”,但随着履行不能理论的新发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约不能成为当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的重要免责事由。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仍是多数国家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有关的合同立法是否采纳了过错原则,在理论界虽有争论,但通说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过错责任原则也同样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归责原则。然而,就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而言,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却多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股东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或是客观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着出资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客观事实,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就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追缴出资权的行使,强制股东缴纳出资,也可通过失权程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认缴的出资得以落实,这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特殊要求。


(二)违约救济。各国立法都赋予公司人特定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1、行使失权程序,使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丧失其权利。2、行使追缴出资权。3、损害赔偿。4、利息罚则。5、定金罚则。


公司法上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的相关责任以及义务,股东出资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股东出资的目的一般在于对公司运营资金进行注入,以促进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给自己带来经济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应当根据公司运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避免出现决策失误造成经济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