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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补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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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补正裁定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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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主文有错别是否可以裁定补正

不允许上诉、实体变更的笔误,人民法院作出的补正笔误裁定、误算和其他笔误,该错误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诉讼费用漏写,相当于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在本案中,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误写和其他笔误”、误算。其主要理由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诉讼费用漏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将“笔误”解释为“法律文书误写,但是该解释的“笔误”的范围不够明确,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后来法院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如果用裁定补正形式进行纠正错误,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实际上是变更了实体处理结果,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