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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自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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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自首认定

【基本案情】2008年3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驾驶大货车自弋阳往南昌方向行驶,至320国道629公里+300米路段路段时,因避让右车道内水坑向左打方向,货车在左道行驶准备转向右道过程中,货车前左侧撞上迎面由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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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首的认定是怎样的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