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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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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有违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也即是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禁止性行为而导致离婚 的,才予以损害赔偿,其它行为不予赔偿,简而言之“法无明文不赔偿”。


法定的四种行为是: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 婚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均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共同居住的界定不以寝食一起为标准,应以婚外异性同寝的长期性、稳定性为要件,否则就与重婚相混淆。


3、实施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侮辱、强迫劳动、限制自由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对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虐待、遗弃情节恶劣的,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二)有法定的损害结果。离婚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 到破坏,导致离婚;


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致使对方精神痛苦和创伤,造成非财产损害;


三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肉体上的伤害,其它财产利益也受 损失。这三方面的损害事实是构成离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但按照新婚姻法的要求,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导致离婚这个法定要件,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 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是法定的 损害结果,只有婚姻关系的解除,无过错方才能提起损害赔偿。


(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法定损害结果的出现,即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法定的。只有这种直接的 因果关系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倘若行为人有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造成对方财产、身体或其它损害而没有导致离婚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相反,离婚的原因不是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行为之一引起的,也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新婚姻法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上要 求有法定的原因造成法定的损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可采用“三步走”的方法,首先确定配偶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成立,即离 婚;第二步再确定配偶一方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离婚的原因;第三步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是否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只要确认行为人 有新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和无过错方因此行为而请求离婚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婚姻法当中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的这个问题规定得还是非常的明确的,在离婚的夫妻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包括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的两部分的。具体赔偿的数额考虑的因素比较多,要根据对方所实施的财产损害的具体情节和经济上面的承担能力等,所以赔偿标准国家就没有统一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