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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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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
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

(十)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经市、县政府审定后,由市、县政府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十一)发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其他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十二)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十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和人社等部门要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十四)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市、县政府应积极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