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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后又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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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后又交通肇事
弟弟因为危险驾驶后又交通肇事我想问下会有什么后果?
你好,关于危险驾驶后又交通肇事的处罚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危险驾驶以行为入罪定罪量刑简单明了,但是当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是否也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呢?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入刑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变“结果本位”为“行为本位”的转变,对公共安全给予了更深层次的保护,从而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这也叫作司法保护前移,从而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交通领域恶性事故的发生。因此,因“危险驾驶”后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刑罚所能惩罚的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更符合立法本意,更能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从近几年全国发生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多人伤亡的案例来分析,大多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重刑,甚至是极刑。笔者只是例举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没有例举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现象。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仅没有体现择一重罪的原则,更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甚至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公共交通领域产生心理的恐惧。只有让危险驾驶的行为人受到严惩,才能使行为人不敢触碰这条“高压线”,才能达到立法的本意。 综上所述,我建议,针对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现象,法律应完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补充规定,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同时又发生普通的交通肇事,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同时又发生重大的交通肇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完全不能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的,法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达到惩戒犯罪,保护法益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