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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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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二)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三)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四)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五)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六)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因为软件著作权的质押登记都是直接到当地的国家版权中心办理的,所以登记费大家可以亲自到所在地当面问工作人员。各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不一定是统一的标准,因为其中有的时候交的手续,办理的材料等都可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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