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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乡房屋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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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乡房屋租赁登记
房屋租赁是否需要登记

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