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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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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

1、移送管辖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核实审查,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3个条件:


(1)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的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方可进行移送。


受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则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


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适用以下3种情况: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的内容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动管辖以及指定管辖这几方面,每种管辖的适用情况都有所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就案件的性质结合其他因素决定使用哪种管辖权更为公平。因此,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也是要因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