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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调整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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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调整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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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违约怎么计算违约金:法院可以调整约定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本条的规定内容实际上包含三层意思:

1、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如果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过损失30%为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3、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以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总之,商品房买卖中违约的一方必须对另一方予以赔偿,实践中大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是也有一些合同中未作此约定。在商品房合同没做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商品房违约金的数额。但是,法院在计算商品房违约金时,需要守约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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