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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
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到250株之间:
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至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到125株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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