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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独生子女证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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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独生子女证归谁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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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独生子女证归谁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所谓“独生子女父母”是指1979年《湖北省推行计划生育的试行规定》(即鄂革[1979]140号文件)实施之日(1979年9月20日)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并按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根据上述解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过去所称的独生子女证)的办理对象必须以夫妻为一个单位,单亲家庭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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