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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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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管辖
我想打官司,咨询一下强制执行公证执行管辖法院
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是关于执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从民事诉讼立法上看,与审判管辖相比执行管辖规定的比较简单、原则。《适用意见》第256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随后的《执行规定》对仲裁机构作出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都基本上是按执行人住所地和执行财产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由上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立法对执行案件规定了两类不同的管辖:一类是对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由原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类是对其他机构制作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