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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日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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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日期界定
死缓的日期界定

首先,刑法其他条文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期,都规定了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却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其用意的。对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来说,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二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对被告人不会不利;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则不同,因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所以刑法才规定了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将“判决确定之日”理解为死缓判决核准之日更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


当被判处缓刑的期间也是具有缓刑考验期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当事人也是不能做出任何的违法行为,如果公民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范畴都是属于过失犯罪,因为过失犯罪不是处于主观故意的行为所以也是不会取消缓刑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