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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包合同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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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包合同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承包合同责任如何划分
承包合同的责任包括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无效责任等有:
    1、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合同生效要件不全的,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真实意思表达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
    (1) 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 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