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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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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什么?
以下是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规定: (一)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负责驻冀中直、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冀部队(含武警)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央跨省企业和驻石家庄市由省直接管理的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省民政部门注册驻石家庄市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交办或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设区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本行政区部队(含武警)师级单位以及外籍和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设区市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负责除本条(一)、(二)项规定以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