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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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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析: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