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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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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 劳动关系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吗

(一)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理由


1、《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另外,法律并未禁止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农民也无所谓“退休年龄”的问题。


2、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从属性”来看,只要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用人单位控制,就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超过60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区分情形


1、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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