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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渡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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