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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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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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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1、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式和保障水平。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可先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有条件也可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办法;部份经济较发达的地方,甚至还可直接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落实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90%(含90%)、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农户,纳入(或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也应调整为享受城市低保标准。对于土地被征用比例高于60%(含60%)符合现行农村低保条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标准。上述实行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办法自2005年元月起执行,此前被征地比例超过60%的农户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列为农村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现行省、市低保政策的规定筹集。市、县两级财政必须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以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要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安全运作。

在不低于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漳州市政府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就业,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了解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可以发现现行补偿制度的不足之处,以便及时修正,对于生活在漳州市的农民来说可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