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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名誉权;
(3)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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