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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务债权处理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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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债务债权处理转让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能简单的无效化处理,又应当有别于有效合同,所以在司法实务尺度难以把握,争议较多。


基于此,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均有散见的规定。具体有以下情形: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可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但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工程定额、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6、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扣除工程折价款中所含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合同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