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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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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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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三十三条包括哪些内容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转移于抵押权人,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债务人甲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物抵押给乙,在抵押期间,甲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或者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以上是关于担保法解释三十三条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