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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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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
妨害公务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表现在: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


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在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时候,就会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而要是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有造成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那么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这个时候往往是惊喜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对行为人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