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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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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不履行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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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怎么办

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此时可以请求政府实行强制拆迁,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如果与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未确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仲裁,拆迁人无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与拆迁人可再次就申请仲裁事宜达成协议,之后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拆迁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是提起诉讼,由于拆迁相对的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纠纷可申请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