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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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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优先购买权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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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1.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权者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有两个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权利,可以自己协商各自购买的比例,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按照各自当初资金的比重来进行分配。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股权转让另外有规定的话,就得按照公司章程走。

2.还有对方想解除股权的时候,但是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不行的,他承担了公司经营的风险,却没有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

总之来说,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想解除股权的股权者来说,自己解除是不能的,股权只能通过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方式转给其他公司股权者或者第三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可以说是最方便、最快捷的解除股权的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