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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不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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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不需要公证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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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之间赠与房屋不需要公证的法律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无论是否属于近亲属,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公证或必须不公证。是否公证都属于双方的自愿。因此没有,近亲属之间的赠与就可以依法不做公证的类似法律规定。2、依据合同法186条,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于此规定。因此,也就是说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赠与人就已经丧失了任意撤销权。3、合同法19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范围,包括合同法186条规定的,不能撤销的情形)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B、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4、合同法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继承人、监护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本条款,同样适用合同法186条规定的,不适于撤销的情形。5、合同法195条规定,因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正常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规定的外延,应包括已经履行的不得主张返还,尚未履行的可以不予履行。6、合同法194条规定,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物。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86条、192条、193条、194条、1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