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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间能否与外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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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间能否与外界联系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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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不变期间的联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关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说观点和主流做法,均肯认其为形成权。该形成权只能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民商事仲裁)途径才能行使。换言之,形成权人必须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形成权也只有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理论上将这种形成权称之为形成诉权。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条中“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一年”的期间规定为除斥期间(非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就是合同撤销权这种形成诉权行使的法定期间。在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为权利正当行使;超过该期间,或者期间届满,合同撤销权消灭。

上文具体阐述了除斥期间的三大含义、约定时间,以及与不变期间的联系,综上所述,除斥期间约定时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与不变期间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作用,却又紧密相连。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泰州律师。